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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21-01-18 16:00:37  浏览:1691次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0日 10:42    文章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住得安心,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

1.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指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用设施且曾经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信息名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及时提供信息、协同联动把关,确保疑似污染地块纳入管理,及时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2.加快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初步调查报告显示超标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污染地块,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二、规范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3.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调查范围和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对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责任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责任单位按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督促责任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上传相关信息。

4.规范调查评估程序。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责任单位接到所在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书面通知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经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启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审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纳入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送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按方案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完成后,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5.组织评审方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执行。

6.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信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已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项目清单及相关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

三、实现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

7.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和核发规划许可时,应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享账号(详见附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预关注地块及相关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严把规划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准入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系统应用、信息查询、信息共享等工作。

8.实现“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责任单位完善空间信息和矢量数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及矢量数据,力争在2020年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9.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项目信息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科学规划建设用地

10.注重规划管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书面函询生态环境部门规划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的相关信息,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不得规划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五、严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准入关

11.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在建设用地报件中,用地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做到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前,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农转用土地需达到规划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2.规范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的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的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已经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13.严格建设用地开发准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经调查确认无土壤污染风险、未经风险评估确认无需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或经风险管控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同意实施与风险管控或修复以外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土地供应和同意土地用途变更,不得办理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划许可。

14.做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的核算。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的核算,梳理提供所辖区域内2017年7月1日以来住宅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公共管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地块空间信息、矢量数据。

六、注重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时序

15.注重建设用地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注重开发时序,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

七、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

16.加强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督促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17.注重公众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监督。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污染地块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八、推动污染地块的治理

18.开展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与修复。经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的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土壤环境质量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

19.加强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防止违法开发利用。

20.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监管。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原则上在原址上进行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与修复,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九、严格执法监督

21.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建立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防范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行为的特点,加强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原《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黔环通〔2019〕171号)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以及本文件有不一致的,按(环办土壤〔2019〕63号)与本文件执行。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0日